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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现代社会的一对双胞胎 / 恍然大悟

2009-11-08 10:26 | 阅读(560) | 标签: 时事观点, 中国, 民主, 社会, 文化, 言论自由, 人权, 法制, 法律, 法治 | 字号:  

民主是通过各自表述自己的认识和观点,进行讨论、辩论、争论,最终形成共识,或通过投票表决达成共识。因此,民主的本质行为,是一个决策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没有一定的规则可遵循,就会将讨论、辩论、争论等,演变成为一种斗争,一种革命。因此,民主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用之于社会,就是法制。

 

民主是多人共同讨论的决策过程。因此,民主是多元化社会的一种决策过程。而能够进行多元化讨论的规则,必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标准,而必须是某种能够达成长期共识的思想。自然和社会规律,拥有成为这一标准所必须的两个最佳要素——共识和长期稳定性。

 

这个规则,用之于实际,就是一种民主的制度表达;对这个规则的共同的遵守,就形成法制。

 

社会的最基本要素是人。因此,这个规则的建立,首先是解决人的认识问题。这是达成多元化社会性讨论的最基本前提。西方采用人权观念,相对圆满地解决了这个基本问题。

 

封建的东方社会,采用家庭人伦等级观念,满足了家庭的需要,却没有完全解决社会问题,留下忠孝不能两全的尴尬。这种尴尬,使东方社会必然产生自我的矛盾,从而注定要被新观念所击败。

 

西方的人权观念,很好地解决了多元化的社会基本问题。其进行社会决策的规则,必然是建立在人权观念上的法制。

 

而东方社会,家庭人伦观念的本质,就是先来后到的等级性。其特点是没有决策权的争论问题,只有决策内容的讨论问题。自然,其社会规则,就必然是维护先来后到的法治。

 

显然,民主与非民主的核心基本矛盾焦点,是对人的认识问题,反映于社会,就是决策权的归属问题,在社会管理行为上,就是一个法制与非法制的问题。

 

民主的决策过程本质,就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把民主与集中拆分,并对立起来,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而非民主的社会,不存在决策权的问题,是决策权和决策过程分离的状况。这种决策分离的结果,不仅往往存在讨论的决策不被采用的浪费现象,更是因个人认识的狭隘性和随意性,而常常采取违背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决策。自然,其社会结果就是反复无常和混乱。

 

显然,民主的社会,就是一个法制的社会。等级的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主与法制,独裁专制与法治,分别是各自社会的一对双胞胎。

 

(0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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