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通知》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 / 一笑
2009年11月3日,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深公(指)字2009542号)(下简称《通知》)。
http://www.gsxfj.gov.cn/ListDetail.asp?rootId=1&id=119
文中规定了14种行为为非正常上访行为,应当加以严惩,惩罚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此举引来诸多质疑。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法律赋予在深圳市辖区内实施独立审判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市检察院是法律赋予在深圳市辖区内实施独立法律监督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市公安局法律赋予在深圳市辖区内实施独立治安处罚、刑事侦查的行政司法机关,
该《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其依据是非法的。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等任务。应当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家单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四个单位。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是与同级政府平行的司法机关,三者都对当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而公安局和司法局只是政府的直辖单位,四家单位之间是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都各司其职,联合发布一个通知,本身就是一个法学界的笑话。
根据法理,法律的效力由大到小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部叫法律;法规:分两种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叫地方法规;规章:分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叫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叫政府规章;
而所谓的通知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呢?! 【释义】:1.犹通晓。 2.把事项告诉人知道。 3.告知事项的文字或口信。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
该《通知》无论怎么归类,都不能归属于到法理上关于法律的分类。也就说,该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二、四家单位发布《通知》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而深圳市委是一个什么组织呢,有没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力呢,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因为《宪法》《立法法》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依法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依此,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级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而《宪法》《立法法》没有赋予党委立法的权力,因此即使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再高明,也不能作为四家单位发布《通知》的依据,四家单位发布《通知》的依据只有可能是深圳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精神!
因此该《通知》是一个十足的畸形怪胎!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