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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的联合战线与胡适的核心价值(三) / 张耀杰

2009-11-24 23:07 | 阅读(564) | 标签: 陈独秀, 联合战线, 胡适, 核心价值 | 字号:  

——张耀杰根据三味书屋演讲稿改写整理

 

(2009年10月17日)

 

三、“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所谓核心价值,就是像人的心脏一样独一无二并且不可替代的一种价值。但是,作为精神生命体的个人及人类社会,偏偏拥有连心脏都可以通过人工来发明创造的精神创造力。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假冒伪劣的核心价值及核心价值观层出不穷并且日新月异,也就成了不文明、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中的一种扭曲变形了的社会常态。笔者没有闲暇分析批判各种各样假冒伪劣的核心价值及核心价值观,只想简单介绍一下90年前从美国留学归来的胡适,曾经介绍过的并且为现代文明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那种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之间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戏剧定义:戏剧所要表现的是“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相比之下,中国社会只有“一种戏剧的萌芽”,这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戏剧“不是写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而只是把生动的事迹和情感结合到某一具体情境,把这个过程摆在眼前展现出来”。借用中国戏剧界的行话来说,迄今为止的传统戏曲与现代话剧所要表现的都是“演员演故事”,而西方戏剧从一开始所要表现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演员演角色,也就是通过演员来重点表现作为“自由的个人”的戏剧人物相互之间的意志冲突与动作实现。是不是拥有“自由的个人”,是东西方社会及其文化的本质性区别,也是现代文明与前现代文明之间难以逾越的一道分水岭。

 

在中国文化史上,表现“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西方经典戏剧的正式引进,是从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开始的。值得注意的是,主编这期刊物的胡适,并没有采用黑格尔的“自由的个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概念,也就是“健全的个人”。

 

1930年12月,专门为少年学生编辑的《胡适文选》由亚东图书馆出版发行,胡适在为该书所写的自序《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中,认为《易卜生主义》一文“代表我的人生观,代表我的宗教”。他为此提供的说明是:“易卜生最可代表19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的精华,故我这篇文章只写得一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这个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一面教我们学习娜拉,要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个人;一面教我们学斯铎曼医生,要特立独行,敢说老实话,敢向恶势力作战。”

 

接下来,胡适对“少年的朋友们”谆谆教导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1935年5月12日,胡适在自己主编的《独立评论》第150号上发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把“健全的个人”及“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源头,直接追溯到他所尊重的蔡元培和杜威身上。他一方面认为,“民国六七年北京大学所提倡的新运动,无论形式上如何五花八门,意义上只是思想的解放与个人的解放。蔡元培先生在民国元年就提出‘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之公例,不以一流派之哲学一宗门之教义梏其心’的原则了。”与此同时,他还强调说:

 

“我们当时曾引杜威先生的话,指出个人主义有两种:(1)假的个人主义就是为我主义(Egoism),他的性质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他的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这后一种就是我们当时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我们当日介绍易卜生(Ibsen)的著作,也正是因为易卜生的思想最可以代表那种健全的个人主义。”

 

针对“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生观”的时髦说法,胡适追问道:“难道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可以不用充分发展个人的才能了吗?难道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用不着有独立自由思想的个人了吗?难道当时辛苦奋斗创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志士仁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奴才吗?……还有一些人嘲笑这种个人主义,笑它是十九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过时思想。这种人根本就不懂得维多利亚时代是多么光华灿烂的一个伟大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都生死在这个时代里,都是这个时代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的产儿。他们都是终身为自由奋斗的人。我们去维多利亚时代还老远哩。我们如何配嘲笑维多利亚时代呢!……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

 

作为对于五四运动及新文化运动的一种辩护,胡适进一步解释说:“民国十五六年的国民革命运动至少有两点是和民国六七八年的新运动不同的:一是苏俄输入的党纪律,一是那几年的极端民族主义。苏俄输入的铁纪律含有绝大的‘不容忍’(Intoleration)的态度,不容许异己的思想,这种态度是和我们在五四前后提倡的自由主义很相反的。民国十六年的国共分离,在历史上看来,可以说是国民党对于这种不容异己的专制态度的反抗。可惜清党以来,六七年中,这种‘不容忍’的态度养成的专制习惯还存在不少人的身上。刚推翻了布尔什维克的不容异己,又学会了法西斯蒂的不容异己,这是很不幸的事。”

 

应该说,胡适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一文中的上述言论,依然停留在“健全的个人主义”的字面意义。直到1959年3月12日,晚年胡适才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针对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新青年》同人极端反对本土传统文化的既不民主也不科学的专制态度,提供了真正符合“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的深度反思:

 

“现在在四十年之后,我还忘不了独秀这一句话,我觉得这种‘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态度是很不容忍的态度,是最容易引起别人的恶感,是最容易引起反对的。……我现在常常想我们还得戒律自己:我们若想别人容忍谅解我们的见解,我们必须先养成能够容忍谅解别人的见解的度量。至少至少我们应该戒约自己决不可‘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我们受过实验主义的训练的人,本来就不承认有‘绝对之是’,更不可以‘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

 

在这篇文章中,胡适谈到自己1908年17岁时,曾经引用《礼记·王制》中的一句“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来痛骂白话小说《西游记》和《封神榜》,等到自己在北京大学的讲坛上提倡白话文的时候,恰恰处在了被“杀”的位置。他因此采用“正义的火气”的概念解释说:“不容忍的态度是基于‘我的信念不会错’的心理习惯,所以容忍‘异己’是最难得,最不轻易养成的雅量。”

 

1961年10月10日,胡适在致苏雪林信中,再一次谈到“正义的火气”:“‘正义的火气’就是自己认定我自己的主张是绝对的是,而一切与我不同的见解都是错的。一切专断,武断,不容忍,摧残异己,往往都是从‘正义的火气’出发的。”

 

比起胡适所说的“正义的火气”,梁漱溟在发表于1919年5月18日《国民公报》的《论学生事件》一文中,对于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与《新青年》同人一脉相承的极端态度,另有更加准确的法理分析:

 

“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必须强调的是,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是一回事,真正以身作则地实践“健全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又是另一回事。《新青年》同人中的陈独秀、钱玄同,以及一度“悍”化的胡适等人,最为致命的自相矛盾,就在于采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自相矛盾地反对专制强权、提倡民主科学。从《新青年》同人到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再到接受了“苏俄输入的党纪律”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国、共两党,由“不容忍”的态度养成的“专制习惯”,并不完全来自于外国,反而在更大程度上是来自于中国本土几千年来既根深蒂固又无处不在的专制传统。

 

对于陈独秀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反对专制强权、提倡民主科学的自相矛盾,胡适在1924年9月12日写给《晨报》副刊的公开信中,曾经采用“讼棍”的字眼谴责道:

 

“今日政治方面需要一个独立正直的舆论机关,那是不消说的了。即从思想方面看来,一边是复古的混沌思想,一边是颂扬拳匪的混沌思想,都有彻底批评的必要。近日拳匪的鬼运大亨通:六年前作‘克林德碑’那篇痛骂拳匪的大文(《独秀文存》卷一,页343至360)的作者,现在也在大出力颂扬拳匪了!……这真是‘翻手为云覆手雨’,我们只好叫他做‘讼棍的行为’。”

 

陈独秀的《克林德碑》发表在1918年11月1日的《新青年》5卷5号中,其中慷慨激昂地写道:“义和团的野蛮、义和团的顽旧与迷信,义和团时的恐怖空气,我都亲身经验过。……现在世界上有两条道路:一条是向共和的、科学的、无神的、光明的道路;一条是向专制的、迷信的、神权的黑暗道路。——我国民若是希望义和拳不再发生,讨厌像克林德碑这样可耻纪念物不再竖立,到底是向哪条道路而行才好呢?”

 

李大钊在随后发表的《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中,也支持了陈独秀的这一观点:“前些年科学的应用刚刚传入中国,一般愚暗的人都说是异端邪教。看待那些应用科学的发明的人,如同洪水猛兽一样。……这种愚暗无知的结果,竟造出来一场义和拳的大祸。”

 

然而,到了1924年9月3日,陈独秀、彭述之、蔡和森、张太雷等共产党人,却把《向导》周刊办成了“义和团问题专辑”,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就是陈独秀的《我们对于义和团两个错误的观念》。这篇文章的结论与他自己六年前在《克林德碑》一文中得出的结论刚好相反:义和团运动的方向是正确的,性质是革命的,义和团是“中国民族革命史”上的“序幕”。

 

对比出自同一个人的两篇自相矛盾的文章,尽管其中的观点发生了背道而驰的转变,贯穿其中的话语态度却是完全一致,那就是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和“正义的火气”。在这样的自相矛盾中,陈独秀表现出的最为根本的缺失,就是胡适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为核心本位与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勇于负责、自由平等、科学文明、民主宽容、自我健全的现代公民精神及现代文化精神。

 

总而言之,胡适所说的“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正义的火气”,恰恰是与“健全的个人主义”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儒教文化“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神道教条的集中体现。90年前的留美学生胡适,基于世界性的眼光率先提出的以白话文替代文言文的“文学革命”,以及以“健全的个人”为核心本位与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勇于负责、自由平等、科学文明、民主宽容、自我健全的现代公民精神及现代文化精神,既为迷惘困顿的《新青年》杂志找到了可操作性的路径通道,也为中国社会及其文化开拓出了一种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现代化传统。只是由于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迄今为止从来没有被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所承认与包容,胡适坚持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现代化努力,也一直没有得到国人应有的关注与重视。

 

从以人为本的哲学本体论层面上来谈问题,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哲学命题:每一个人在他自己的私领域以及一部分的公领域里面,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之上是没有价值可言的。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说是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筑起一道足以保障个体人权的刚性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于是便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出现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那就是掌握权力的任何人,都可以很随便地把西方社会以人为本、人人平等的自由民主,转换成为中国特色的个人独裁及群众专制。

 

这些年来,我自己一直在坚定不移地强调自己的基本观点:中国社会里最没有素质的人,并不是底层的农民和下岗职工。中国社会最没有道德的人,也不是什么犯罪分子和黑社会成员。中国社会里最没有素质也最没有道德的那些人,其实是那些反对和抵制普世公理、普世常识和普世价值的那些人;特别是那些没有经过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就要代表本国人民、领导本国人民甚至于还要教导本国人民的最高权力者。凡是像现行国歌那样提倡通过每一位个人或国民奉献自己的血肉筑成新的长城的国家或民族,都是不文明和反文明的国家和民族。换句话说,无论是国家、民族、政府、党派,还是宗教意义上的上帝、真主,都必须是以人为本、为人存在的。假如没有了个人以及由个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无论多么神圣的东西都是没有价值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国家、民族、政府、党派、上帝、真主之类或美好或神圣的东西,之所以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就是因为他们或有助于或有利于保障每一位个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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