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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女生卖淫案:一场没有“赢家”的审判 / 魏英杰

2009-11-11 01:17 | 阅读(1547) | 标签: 小学女生卖淫案 | 字号:  

在云南向社会征集100名媒体监督员,全省数十家媒体上万名新闻工作者公开承诺放弃暴力、血腥、低俗、灰暗报道的背景下,在当地首场网络新闻发布会上,面对网友“顽强”的追问,该省宣传部门官员伍皓说:“我也听说明天要开庭。”

 

这位官员所“听说”的,就是曾引起舆论沸沸扬扬的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11月10日上午,昆明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一场不公开审理,或许还是一场不敢事先张扬的审判。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理由,媒体记者——也许是所有的媒体记者都被阻挡在外。

 

关于这桩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想再多说什么。只想在这时刻,记下若干“花絮”,以作为个人的“备忘录”。

 

花絮一:6月9日,当地公安、检察部门通报,“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个中关键,警方“后来”发现刘仕华今年尚不满17岁的女儿陈艳有卖淫行为。

 

花絮二:检察机关将在一审中以张安芬为第一被告人,指控她涉及容留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两项罪名;她的丈夫刘仕华则被指控犯有容留卖淫罪。也就是说,检方认定,陈艳卖淫乃出于其父母的指使或逼迫。

 

花絮三:据媒体消息,身处昆明市收容教育所的陈艳将不会出庭作证。另据赶赴现场(被拒之门外)的记者吴虹飞在10日下午发布的博客(《不能出庭的“卖淫女”》),不仅重要当事人陈艳没有出庭,而且“大部分的证人不能出席”。她这么写道:“这是罕见的案件之一:嫖客,妓女,证人,都缺席的情况下……”

 

花絮四:10日,当地媒体《都市时报》“专访”刘仕华的辩护律师常伯阳,从律师嘴里淘到这些话:“刘仕华也不是那种老实巴交的人,有点狡猾。……感觉他应该是很有脾气的人,不是那种很软、老实巴交的人。他很有个性,属于性情比较暴戾的那种人。”

 

花絮五:吴虹飞在博客中披露,她从昆明警方相关卷宗看到,有嫖客以30元的价格与陈艳进行卖淫嫖娼勾当;另据警方的证据估算,陈艳卖淫每个月挣5000元以上。“根据警方的指控,陈艳卖淫为父亲治病,并且养活了一家7口人……除此之外,她为家里卖淫存下了 2万元。”

 

花絮六:有记者开庭前来到张安芬家中,看到了这样一幕:一直处于该事件漩涡中的两个“小学生”,即张安芬的两个女儿都已经辍学在家。大女儿在家照看只有2岁多的妹妹,二女儿正带着3岁多的弟弟在附近一家公厕守厕所,每天能收入几元钱。

 

这是什么样的一场审判啊。父母面临牢狱之灾,一个未成年少女(陈艳)以卖淫行为被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而两个本来正读小学的女孩,担起了照料另两个年仅两三岁小孩的重担。当地口口声声“保护未成年人”,原来是如此这般!这样的审判,检方的赢与输,或者说被告的输和赢有多大差别?

 

对于当地有关部门来讲,判处这两人有罪,也许能够多少挽回点面子。但是花了这么大的代价,又是在众目睽睽下却不敢坦然面对地进行审判,这场官司还没宣判就已经输了。对于这对可怜,也许是可恨的父母——假如他们是被冤枉的,即便最终胜诉,所受到的伤害远非打赢一场官司所能弥补;倘若他们的生活已沦落到“逼女卖淫”的地步,即便他们有罪,这个社会亏欠他们的却要更多更多。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审判。无论从何种角度,这桩案件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一个污点,再也抹除不掉了。

 

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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