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抬抬女拆迁事件真相 / tonggnottong
揭露抬抬女拆迁事件真相
先介绍事情的经过:
抬抬女(金婷乾)所述发生拆迁的房屋为晏海弄7号房。该房屋原公屋承租人为抬抬女的外婆,其外婆有三个女儿,分别为汪月华、汪月蛾、汪月芳。抬抬女的母亲为汪月蛾。后来抬抬女的外婆把承租人更改为汪月华,当时汪月华还在该房屋居住,而且户口也在该处。但是到近拆迁时候,由于抬抬女与汪月华及汪月芳(汪月芳是汪月华的小妹,并且为户籍户主,与抬抬女一样属于同住人身份)二人均闹意见,而汪月华因为本身家境不错,在拆迁前自愿把户口迁出,并表示不参与补偿款的分配。但是汪月华作为承租人,还是于2001年12月27日书面委托同住人(户籍户主)汪月芳与动迁公司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因为汪月华出具委托书的事情抬抬女(通过母亲汪月蛾)多次找过汪月华商谈,但是汪月华还是不愿意把授权委托书取消。所以汪月芳就有了与拆迁人订立拆迁协议的法定权力(被委托人)。
抬抬女的父母亲(抬抬女的母亲是汪月蛾而不是汪月华,很多人搞错了)的户口都在晏海弄1号房并实际在此房居住。抬抬女的父母亲的户口都不在晏海弄7号房也不在该房实际居住,所以没有权力参与该户(晏海弄7号)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只有抬抬女在晏海弄7号,如果抬抬女在此实际居住(此按抬抬女所述;但有网友揭露,以及金婷乾所述曾有政府部门人员指称她只是空挂户口而并未实际居住,如果空挂户口按规定没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则按规定可以参与该户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户籍户主汪月芳实际在晏海弄7号居住。
之所以在此强调抬抬女的母亲及户籍问题, 是因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以理解为私屋)拆迁和户口是无关的,是根据物权来拆迁和补偿的,具体权利可以参看《物权法》等相关法规;但是抬抬女的是公有房屋,按法规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因为一直有人要把抬抬女的本人的权利与其父母亲挂上因果关系,所以在此特别加以强调。
在抬抬女的拆迁案件中,这里涉及到2个法律关系,1、拆迁人和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律地位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2、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拆迁人和产权人(或承公有房屋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各自履行,那么接下来就是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他对同住人的义务与同住人要求产权人(或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只有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才有权力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决定采用何种补偿安置方式(是以房屋调换还是以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等问题。而共同居住人是没有对上述事项的处分权的。
拆迁协议没有超越协议订立人汪月华(公屋承租人汪月华于2001年12月27日书面委托户籍户主汪月芳与动迁公司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与拆迁人二人之间法律权限,更没有必须金婷乾签名认可才能确立的协议条款!该协议并没有对金婷乾的关于房屋的实体权益构成侵犯的条款存在!根本不需要抬抬女签名协议也全部生效,抬抬女也没有法定权力参与承租人汪月华(委托户主汪月芳办理)对拆迁人所进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如果她有权益受侵害,也只是她与汪月华个人之间的另外的民事责任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可以参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1号)》第十九条(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按法律,对于拆迁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作为共同居住人身份的抬抬女向法院对拆迁人提起拆迁裁决申请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 相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律地位可类似私有房屋的产权人)汪月华而言,作为共同居住人身份的抬抬女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承租人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独立的提起司法审查权利。而且可以借此要求承租人出示证据(如协议文件)。
相关法规请参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1号)》第54条规定“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此规定明确了同住人应当在承租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中有分配权益(而不是承租人在同住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中享有分配权益)。所以如果她认为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把理据拿出来,放心,法院绝对会受理,因为她有权力向汪月华单独提出!
到底汪月华与拆迁人之间谁有必要冒充抬抬女的签名?在此提醒,如果该份协议有抬抬女本人真实签名,则在法律上抬抬女认可了汪月华(而不是对拆迁人)对她本人的货币安置。对拆迁人来说,拆迁人不需要与同住人签订协义,只需要与公屋承租人签定协议。拆迁人对作为同住人身份的抬抬女,除了由于承租人汪月华与拆迁人订立了汪月华应当支付抬抬女的补偿款项,由拆迁人方面直接支付的付款方式的法律义务外,没有其它法律义务。折迁人只须与公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协议,确定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还是房屋置换)、该户的补偿款等事项。协议不需要抬抬女签名也全部生效。作为同住人身份的抬抬女,没有对拆迁人提出确定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还是房屋置换)、补偿款等事项的法定权力。虽然在该协议中,由于汪月华与拆迁人订立了汪月华对同住人的支付款项由拆迁人方面直接支付,就算抬抬女不签名,拆迁人只要采用法定有效方式通知抬抬女(金婷乾)领取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即为不违法。如果经通知而金婷乾不领取,则视为金婷乾自动放弃此权利!当然,如果抬抬女本人不签名不认可该协议上对她的安置(或者说发现该协议有冒签其姓名,本人没有认可该安置),认为应当得更多的补偿款或者其它的安置方式,可以向承租人汪月华(但不具有对拆迁人提起拆迁诉讼申请的主体资格)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汪月华安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抬抬女认为她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她与汪月华个人之间的另外的民事责任纠纷!
作为同住人的抬抬女,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1号)》第54条享有“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的合法权益,在此项中明确规定拆迁人有法律义务给予房屋承租人(而不是共同居住人)补偿款或安置房屋。明确了同住人应当在承租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中有分配权益,而不是承租人在同住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中享有分配权益。在此案中拆迁人之所以有义务给予同住人补偿款,是因为汪月华订立了汪月华应当给予同住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如果没有订立汪月华应当给予抬抬女部分款项由拆迁人方面支付,拆迁人没有有义务给对同住人负责。
在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与承租人均没有法定义务对抬抬女负责。只存在汪月华对抬抬女有另外的民事义务。请看准这句话中“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几个字而不要断章取义!只不过由于汪月华把自己应当支付给抬抬女的款项在此协议中牵扯进来,订立由拆迁人方面支付,才把抬抬女牵扯进来。如果汪月华不把其应支付给抬抬女的款项在与拆迁人订立的协议中列出来,而另外与抬抬女订立协议,也是可以的。如果不是由于汪月华与拆迁人订立汪月华对同住人的款项的支付方式由拆迁人方面支付,拆迁人对抬抬女有什么法定义务需要履行?那么这份协议与抬抬女关什么屁事?在此案中抬抬女只有权力向汪月华提出权益要求或提起诉讼!
当然,一般在拆迁中,拆迁人会与公屋承租人订立承租人应支付共住人的款项由拆迁人方面支付,这样做本身有为了避免争议的因素在里面。此种常用方式可以防止共住人没有拿到补偿款而发生法律争执, 或承租人为了避免同住人与其另有争议而采用这样的格式合同!本人多次强调,只要抬抬女不签名,就不认可承租人(而不是拆迁人)对抬抬女的安置;如抬抬女认为拆迁协议有冒签其姓名,也可以向承租人(而不是拆迁人)提出不认可该安置。此种情况下共住人可以向承租人汪月华提出安置要求或提起诉讼(但不具有对拆迁人提起拆迁诉讼申请的主体资格)。但这是抬抬女与汪月华的另外的民事义务纠纷,汪月华与拆迁人订立的协议仍然生效(汪月华对抬抬女应履行义务部分除外,此为另外民事纠纷)!
至于在此案中,为什么会出现冒签名的情况,在凯迪社区的猫眼看人版块找到以下文章会有详细分析:抬抬女的“维权”该收场了
至于哪些认为抬抬女的身份可以确认为被拆迁人,有有法定权力参与承租人汪月华(委托户主汪月芳办理)对拆迁人所进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的网友,可以参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1号)》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可以听听所公布的她本人的录音,她是否一早就明白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1号)》法规执行,是否一直承认并清楚她只是共同居住人的身份?
如果哪位网友认为抬抬女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可以请抬抬女把租用公房凭证号或扫描件晒在网上让大家评个公道!
她为什么从来不单独向汪月华提出诉讼?里面又有怎么样的内情?还是如录音所说的要打着“国家”这个幌子捆绑政治谋"肥油"!
请啃着被维权的苦主们的"血馒头"飘洋过海、赴美为轮子添彩的屠夫教主及其属下高抬贵手,一个“屠夫太阳”足够,不需要再推出“苦难女”式二号维权英雄也足可彰显“人权逗士”的风彩了!请别再利用善良网民追求正当权利的愿望为自己赚功名谋私利!
打着“维权”大旗捆绑政治进行炒作以图获取不当利益,会把真正需要维权的人的唯一途径----互联网都弄脏!
各位听听文章所公布录音,屠夫教主属下--------一个曾抗着维权大旗与事主互殴致使自身头部缝了29针、胳膊骨折、一条腿失去知觉的右轮子都督大唐先生是不是一直与抬抬女商量,只有向国家或拆迁人要求才有"肥油"可图?是否故意避开理应向汪月华申请的民事权利而把矛头指向国家,打着"国家对普通公民的权利肆意践踏和摧残"的名号从而捆绑政治进行炒作?以获取大唐所指说的"肥油"?
这就是你们的“维权”?别把“维权”二字弄脏!
附:抬抬女本人录音及相关图文资料下载:
2009年10月21日大唐教导抬抬女.mp3
http://d.namipan.com/d/adb359649383b0d2a96830656ef2a2cd768afc71b258ab04
抬抬女2009年10月21日谈拆迁事件.mp3
http://d.namipan.com/d/f82aac1de31aaaa38fcf6c88af37ad4a47208f9a205c4504
博客图片.rar
http://d.namipan.com/d/7fa929aedecfda02941394e0340fe3e96f1e0c4a848f0700
[注:以上资料来源,录音在屠夫教主所管理的专门打着维权大旗谋功名骗金钱的IS2****3频道录制,“博客图片.rar”内所有文件均在抬抬女的博客(http://chinagrudge.blog.163.com/)中下载。]
关于抬抬女拆迁事件法律详细分析,可以找到凯迪社区的猫眼看人版块的的文章:抬抬女的“维权”该收场了,网址: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star=1&replyid=3089833&id=3089833&skin=0&pag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