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捞尸”主角敲诈勒索仅被拘15天?! / 一笑
湖北荆州市人民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24日在打捞3名英雄遗体过程中,现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令人诧异的是:荆州市竟身先士卒,积极组织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和长江大学组建了所谓调查组,忙不迭地发布通报予以定性,长江大学与打捞公司的打捞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其打捞人员在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打捞公司在工商登记的从业范围主要是从事沉船、沉物打捞,并无打捞尸体。长江大学与打捞公司的打捞协议虽系民事行为,但却是在打捞公司垄断打捞事务(以承包为名)、长期威胁打压江边渔民、无人敢救、无人敢打捞的情况下,长江大学被迫与打捞公司签定了打捞协议,长江大学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依法当然享有撤销协议的权利。很简单的打捞尸体作业,竟然索要3.6万元费用(笔者所在县区也是依山傍水的名胜旅游景区,但是不可避免年年要淹死若干游泳嬉戏的游人,当地村民打捞尸体一般只是要500元至2000元的费用,这要视尸体沉河深浅、腐烂程度、打捞时间长短等情况而定,家庭困难的,都是义务打捞。)。该协议显然违反了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法形式是所谓的协议,非法目的就是敲诈勒索3.6万元“打捞费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了界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敲诈勒索3.6万元,已然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调查组仅仅认为打捞公司额外向学校索要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将其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当地强行将刑事侦查机关公安局扯进调查组,而且这调查组还有管制公安局的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因此所调查事件即使是刑事案件,调查组定性为民事关系通报了调查结果,公安局不可能再独立行使刑事侦查权了。调查组越俎代庖,严重滥用职权,其定性结果已然阻断了司法机关的介入、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说是违法不为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