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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提“送温暖”,多做份内事 / 凯迪周刊

2008-02-14 09:59 | 阅读(1762) | 标签: 时事观点 | 字号:  

作者:冰一剑

  隆冬时节,雨雪纷飞,正是抚孤恤贫、救助弱势群体之时,“送温暖”一词被各地报纸、电视、会议、文件频频提及:政府部门发放救灾、扶贫物款,是在“送温暖”;出台一些民生政策,解决群众渴盼已久、早该解决的一些热难点问题,也是在“送温暖”。法院帮助民工追讨欠薪,是在“送温暖”;交通部门增开几趟春运列车,缓解旅客回家难,也是在“送温暖”。至于领导干部看望一下“五保老人”,握一握下岗职工的手,当然更是在“送温暖”了。

  深究“送温暖”的本义,上述种种提法,恐怕是一种严重误读与曲解!

  “送温暖”一词,道德意味甚浓,指的是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发生的一种慈善施恩行为,其最大特征是施予主体的无偿性、非义务性。两个普通的社会个体,如果他们间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当其中一人处于弱势状态时,另一人无偿地向其伸出同情、援助之手,使之感受到人间友善与真情,这可以叫“送温暖”。一些社会团体,无偿地捐款捐物,救助失学儿童、困难民工、灾区群众等,也可以叫“送温暖”。由于这种行为是无偿的,同时也是非义务性的,施予主体可以“送温暖”,也可以不“送温暖”,而即使不“送温暖”,他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施予主体送出的才是真正的 “温暖”,才是真正的人间关爱、道德礼品。

  而政府显然不同了,政府不是道德的施恩者,而是社会的组织者、管理者与服务者。它的权力是由社会全体公民让渡部分私权而取得的。政府与全体社会公民有一种契约关系,它必须为每一个社会公民提供恰如其分的服务。因此,抚贫恤孤、救助弱势群体等行为,当是政府的一份本职工作,是政府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什么道德高尚的“送温暖”行为。即或政府部门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出台了种种惠民政策,这也是按照正常的社会运行机制,政府该当履行的行政职责。一个政府部门在行政时,不尽最大程度地惠民、利民、便民、为民,那它干什么才算正当的呢?

  而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将发放救灾、扶贫、济困物款乃至低保金、失业金等工作,笼而统之称为“送温暖”,实在有些荒唐了。试问,政府部门本身不是生产者、创造者,这些“送温暖”的物质财富从何而来?当然是全体社会民众创造的。政府部门用全体社会民众创造的物质财富,来救助其中一部分处于弱势状态的社会民众,而竟然居其功曰“送温暖”,这不滑稽吗?而且,顺着这种思路推下去是很危险的,因为政府部门可以把要送的“温暖”作为垄断性资源,任意选择送与不送的对象与范围,比如,听话的“良民”、“顺民”,就可能多得一些“温暖”,不听话的“刁民”、“奸民”,就可能少得甚或不得“温暖”。最近,媒体报道的那个“明星灾民”——安徽省阜南县村民郑继超,不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吗?

  所以,“送温暖”本是好意,但送得不明不白、逻辑含混也是不行的。建议一些政府部门少提“送温暖”一词,不要把本属份内之事的工作,都随随便便上升到“送温暖”这样的道德高度。只要把该做的事做好了,即使你不张扬这是在“送温暖”,老百姓的心头也会暖乎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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