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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的通俗解读(一) / 一剑封喉

2008-11-11 23:29 | 阅读(2008) | 标签: 美国, 权利法案, 自由, 法律, 书籍, 公民 | 字号:  

——介绍一本好书《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

 

美国本土离我们很远,但自由和权利却每天伴随在我们生活的身边。

 

法律很抽象,但我们每天生活的案例却活色生香,关乎你我他。

 

由美国法律专家梅尔文•乌罗夫斯基(Melvin I. Urofsky)撰写的《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http://guangzhou-ch.usembassy-china.org.cn/uploads/images/F1ypeqp5pBIwewQAghzDhw/rop26mb.pdf一书很有可读性,它是对美国200多年来《权利法案》中的法律演变,特别是对公民权利条款的演变,通过一个个生鲜的案例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说和梳理。

梅尔文•乌罗夫斯基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立大学历史与公共政策学教授,有大量关于宪法权利专题的论著,并且是权威性的宪法史教科书《自由进军史》(A March of Liberty)的作者之一。

 

该书对公民的权利条款,诸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隐私权、财产权、被告的权利、选举权等都有详尽的解说。对一个公民应该拥有什么样权利,这种权利随着历史的演进有什么样的变化与进步,都有令人信服的罗列与释述。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对民主和自由的观念还很模糊的国家,了解和维护你我他应有的公民权利,恐怕不无用处。

 

笔者不揣浅陋,以学习笔记的形式试图向你推介这部宏篇巨著。该书共有一个序言、前言和十二章,笔者想结合学习的心得体会分章地来推荐,希望能增加你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知识。

 

《权利法案》与美国《宪法》和《独立宣言》被并称为美国的三部基本大法,也称自由宪章,它们的地位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序言和前言的解读

 

在《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一书的序言和前言中阐述了本书将要在各章中依次论述和解读的主要观点。给笔者最深的印象有两个观点,一是关于言论自由是所有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中的重中之重的论述,没有个人的言论自由就可能没有其它的个人自由。因为他没有地方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何来自由,又何论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可能有人倡导与众不合的激进思想,但警察不得干涉这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其次是关于多数人的意见与少数人的意见,主张“为了确保享有表达同多数派相反的言论的自由,他必须同意让所有宣扬不同观点的人都得到保护。”因为多数人与少数人只是一种因利益变化而相对存在的一种暂时现象,有时候对一件事情某些人持这种观点,可能属于多数派,但在另一件事上他可能又持另外一种观点,属于少数派。所以不管他是多数派的观点还是少数派观点都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不能用永远不变的所谓多数人的意见来打压少数人的意见,从而形成专制。

 

书中还有预见性地说到“美国《权利法案》是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历史产物。”,不一定具体地适合各国的情况,实际上一些国家的专制机构也正是因此闪烁其词,认为美国的情况不符合本国的情况而拒绝实行改革。但是本书作者尖锐地谈到“美国《权利法案》已超越了它发源的历史范畴。个人权利概念可以被视为是建设任何公民社会的一块基石。”

 

作者并接着写到“在很多时代、很多地方,《权利法案》成为给生活在专制体制下的人民指引方向的灯塔。”

 

关于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书中写到“人民不是为服务于政府而存在,那是专制社会的情形;相反,是政府为保护人民和人民的权利而存在。”

 

现在我们知道美国的判案法是案例法,也就是说"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一书的写作特点就是利用一个个生鲜活泼的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通俗解说,使读者不至于陷于法律条文眦牙拗口枯燥无味的迷雾之中。

 

第一章 宗教自由的来源的解读

 

1791年,包括十条修正案在内的一部法律《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美国诞生,成为了美国的最高法律。美国人认为“宗教是个人和上帝之间的个人事务,因而超出公民政府的管辖范畴。”主张政府不应干涉宗教事务,也就是宗教自由。

 

在《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写到:“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府不得将某一种宗教列为国教,在笔者看来,这也就是拒绝了宗教直接干涉政治。这一条很重要,在西方社会的宗教历史上,因为宗教信仰不同而引起的战争层出不穷,持久不衰,给广大民众造成了许许多多血的教训。

 

拒绝宗教干涉一国之政治,干涉政府事务是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从血的历史中得出的道理,是西方民主社会一个极大的进步。

 

现代社会,主张多元文化、多种信仰并存,并不是为了制造思想混乱,导致社会解体,而是恰恰相反,是为了使社会更和谐,是使社会生活更为丰富多彩,是使社会更有活力,是使社会更有智慧,是真正的解放思想。一个社会的开放空间越大,和谐程度越高,就越容易容忍思想、文化和宗教的异同并存。

 

只有单一信仰或单一宗教的社会肯定是一个专制社会。这从西方社会的宗教发展史里我们可以容易地得出这个结论。

 

美国人认为信教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之一。一个声称是民主和自由的国度是不应拒绝人们的这种信仰的权利的,这也是一个社会开放、包容的主要标志,包容绝不仅仅只是一句冠冕堂皇的口号。

 

“每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良心决定信仰什么或不信仰什么,主张政教分离的理念”在美国是一种伟大的实践,信仰歧视失去了合法性。

 

第二章 现代时期的宗教自由

 

在美国,信教的人占人口比例97%以上,可以这样说,宗教在美国社会和美国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宗教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但美国人坚守一条,那就是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和政府事务,反过来,政府也不得干涉宗教事务和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完全是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一种心灵契约,任何人、任何政府不得硬性规定人们信教或不信教。

 

在宗教与宪法有矛盾之处,既要尊重人们的信仰自由,又要求个人在行为上有所约束,即不得有与宪法规定相佐的行为。比如某些宗教教义中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学校也不能把某种宗教仪式作为法定的守则,硬性规定要每一个同学遵守。

 

第三章 言论自由的解读

 

言论自由是所有自由之母,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其它的自由。这是这一章的基本观点,然而又是最为重要的观点。

 

《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

 

美国人认为,“没有政治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社会。”

 

在一个完善的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其实就是民主程序中的一个链条,一个纠错工具,国家大事、政府事务和民主权利的种种决策都可以在言论自由的框架下逐渐逼近真相。

“言论自由是民主程序的核心。”

 

“美国民主的政策是,无论多么不得人心的言论都必须得到保护。1969年,法院终于完全取消了煽动诽谤罪之说,人们不再会因宣扬被多数人谴责为颠覆性的思想而遭受起诉。”

 

“在民主制度下,人们有抗议的权利——高声地、有时还是以粗野的方式。”

 

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在抗议时焚烧国旗的事,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认为这属于一种“象征性的政治言论”,是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权利,最后宣判无罪。

“ 在民主国家,必须给所有这些思想观念平等的表达机会,同时相信,错误、卑鄙和无用的观念将被正确的观念所取代,而这些正确的思想将以民主的方式推动进步。”

对政治言论自由要有一种容忍的肚量,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你要誓死保护他表达的权利,这就是民主社会应有的雅量。你认为他说的不对,你还可以组织更多的言论来还击他,以证明你自己是正确的。但不能用压制的办法,更不能以任何法律的形式禁止他人的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人们为什么要尽量去保护言论自由呢?原因是那些今天在人们看来是多么荒唐和多么谬误的观点有可能在明天就是真理,而这是有例可循的。

 

比如说对越战的表达。当然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一个社会压制言论自由是危险的,因为压制产生仇恨,仇恨威胁政府稳定。欲使社会安定唯有让人说话,让他们表达不满及讨论问题的解决方案。

作者在这一章结束时引用霍姆斯大法官的话,“《第一条修正案》不是为了保护与我们一致的言论,而是为了保护我们所痛恨的言论。虽然这一点并不总令人舒坦,但人们承认它千真万确。”

 

第四章 新闻自由的解读

 

《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认为,新闻自由是揭露腐败和保持政治程序公正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如果说《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设定的,那么它关于保护新闻自由的条款则是为了保护新闻机构的。

 

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美国的已故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1787年论及新闻自由的必要性时曾说到:“政府的基础是民意”。他认为报纸比政府更重要。因为报纸能及时充分地体现民意,而政府行事则要依据民意并问计而行。

 

某些地区和国家也号称尊重报纸,宪法中也写有“人民享有新闻和出版的自由”,但同时又设立新闻和出版的高门槛,用审批制代替民主社会普遍实行的登记制,实际上还是实行新闻封锁的老一套,口惠而实不至。

 

人民应该享有知情权

 

人民从报纸杂志中获取信息是他们的天赋权利之一,称为知情权。

 

政府公布的信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不完全代表正确。这个时候就需要独立的新闻机构派出的记者去采集事实,还原真相,使民众在分析和判断国家事务时尽可能地拥有一个可靠的参照。

 

政府能不能批评?

 

新闻有批评政府的功能,即使是一开始有的新闻对事实有一些出入,但新闻的纠错功能使其能够具有自动追踪和自动纠正的机制,并尽快逼近事实,还原真相。

 

美国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Jr.)认为:“宪法保护‘不要求证明所发表的思想和信念的真实性、受欢迎程度或社会实用性。’”

 

一个政府并不能因为新闻对事实有出入而一棍子打死,“把脏水与孩子一块倒掉”,限制新闻自由。

 

美国建国前曾依据英国的法律,英国的法律中对新闻出版有种种限制性词语,诸如“亵渎、不道德、谋反、分裂、煽动叛乱、或恶毒诽谤”,但是,这些词语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不明确。实际上,它们“完全任凭政府下定义,你就是任何对政府的政策或领导人的哪怕是温和的批评,都会导致坐牢或更恶劣的后果。”

 

这也是某些地区和国家喜欢在互联网上安装软件过滤“敏感词”的原因。

 

美国人认为不能因为报道的事实有误或对官员的声誉有损就可以违反宪法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换句话来说,限制报纸的报道就是违(背宪)法。你官员的声誉并不比宪法重要,作为公众人物,你的一言一行更应置于人民大众监督的视线范围之内。

 

而我们某些地区和国家的互联网设立的“敏感词”过滤,列有许多官员的大名,也就是说涉及到官员的文章一律封杀。而这距离民主社会的新闻自由相差何止千万里计。

 

看来,中国社会离通向新闻自由的道路仍然漫长而曲折。

 

笔者跳过第五章“携带武器的自由”不述不是这一章不重要,它对美国人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中国人来说,与其它权利相比较不是很紧迫。但枪支这一章与下一章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千丝万缕般的联系,可以这样说,枪支对于美国人的隐私权保护相当必要。

 

第六章 隐私权的解读

 

《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规定,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没收的权利……。

 

《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也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隐私权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项新的内容,因为在我们这个一贯主张集体主义的国度很难说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信件被单位负责人或其它人偷窥,他们的电话或手机通讯被政府偷听,电子信箱被广告商非法侵入,个人住宅被人非请而入,个人文件、信件可以被无收查令的警察检查或没收……

 

甚至于英国人在早期就明白和尊重个人隐私的神圣不可侵犯。他们凛然地说到“寒舍或许单薄——顶可摇颤——风可穿堂——风暴可侵——雨水可进——但英王不能入内;英王全军不得跨越那残舍之门槛。”

 

“英国宪法的精髓是,一个人应有居家安全;他的住所常被称为他的城堡,根据法律,除非经他本人同意,即使警察也不得进入,涉及刑事案的情况除外。”

 

近代美国人也认为,个人的寒舍就是那道神圣不可侵犯的堡垒,任何人不经房子主人的邀请私自闯入私宅,主人有权请他出去,如果不走,轻则违法,重则被主人用武器打伤打死,不用负任何责任。这是宪法规定并给予他的个人权利。

 

笔者也有过被单位领导派遣的人员私闯私宅、拆封私人信件以及干涉个人恋爱婚姻自由的经历,在那种极左的政治氛围中,你欲告无门,欲哭无泪,欲斗无力。

 

文革时的那种群众性大规模式地抄家收查,“打砸抢”,对个人进行的残酷无情的批判斗争,完全是无法无天,灭绝人性,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根本没有任何安全的保障。人们生活在极度慌张、惊恐万状和无奈之中。

 

现代社会早已进入了电子网络生活时代,在电脑和网络时代,人们的电子信件、个人电脑和网络生活中的QQ和MSN等电子即时通讯工具的使用,在给人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提出了要保护个人隐私的更高要求。网站运营商、手机运营商、政府警察机关、国家安全保护以及保险、医疗和招聘机构都不同程度地掌握了一些或全部个人信息,应参考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使个人的隐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尊重和不受打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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